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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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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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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 出资时间 ;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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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 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 货币出资金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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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 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