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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商公安协作配合 强化打击传销执法力度
编辑:恒事利商务代理  |  时间:2009-08-24  |  分类:工商动态

10月19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并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遵照执行,切实加强各级工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以下简称《协作规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全文共23条。《协作规定》明确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行为中各自的职责,对在传销案件移送中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分工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传销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保存保护、大要案件的联合查处、暴力抗法的处理、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作发生的问题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解决了执法实践中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中的协作、移送等问题。

  依据《协作规定》,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上述规定的传销信息的行为;为上述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为上述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阅读:0  |  时间:2009-08-24  |  来源:www.hslsw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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