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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以外事项
编辑:海口恒事利  |  时间:2009-08-24  |  分类:公司法

1、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9、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阅读:0  |  时间:2009-08-24  |  来源:www.hslsw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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