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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编辑:海口恒事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时间:2009-08-24  |  分类:变更企业法人

办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
    2、投资者没有变动。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主管部门(投资者)或审批机关同意变更注册资金的文件;
    3、新的企业法人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permil;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permil;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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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0  |  时间:2009-08-24  |  来源:www.hslsw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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