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历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